医保病人就医须知
门诊就医
1.门诊就诊、挂号时,请务必出示病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电子医保凭证,以真实身份挂号、就诊。
2.接诊医生根据病情所需从电脑录入药物和检查、检验项目后,到收费窗口凭社会保障卡记帐收费,然后凭门诊收据单取药、检查和治疗。
3.门诊用药由医师按医保用药规定,根据病情需要开药,参保人员不得要求指名配药和超量配药。急性病一般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十五日量,肝炎、肺结核、精神病、高血压、冠心病、恶性肿瘤等特殊病种范围内药品剂量不超过一个月量。一般应在医院配取药,特殊情况也可持盖有医院“外配处方专用章”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4.特殊病种疾病患者门诊治疗,须凭二级甲等医院的确认证明,近期病历资料,具体治疗方案,报医保机构确认备案。患有以下疾病可办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2)尿毒症门诊肾透析;
(3)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抑制剂;
(4)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肾);
(5)失代偿期肝硬化;
(6)脑血管意外恢复期;
(7)脑瘫;
(8)高血压病(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
(9) 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肾、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1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1)系统性红斑狼疮;
(12)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
(13)血友病;
(14)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慢性丙型肝炎;
(15)耐多药肺结核、单耐利福平肺结核;
(16)癫痫;
(17)儿童孤独症;
(18)糖尿病胰岛素治疗;
(19)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20)阿尔茨海默病;
(21)帕金森病;
住院就医
1.当您病情需要住院,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递交社会保障卡,办好入院手续。
2.参保人员住院时先由个人交纳预付金2000元,出院时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由医院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住院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自负1200元,第二次住院不再承担起付费。
3.参保人员出院后需巩固治疗的,带药量标准与门诊同。
4.出院手续在一楼住院收费室办理,参保人员凭本人医保卡和预付金收据结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出院手续办理完毕。
5.转外地就医则须先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6.下列原因住院不能在医院刷社保卡结帐报销: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