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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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保障慢性病患者基本医疗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慢性病病种范围
在原有慢性病病种基础上,新增以下病种:
- 慢性肾脏病
- 慢性肝病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血友病
- 精神分裂症
二、保障待遇
1. 起付线:慢性病门诊不设起付线
2. 报销比例:
- 职工医保:基层医疗机构70%,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60%
- 居民医保:基层医疗机构60%,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50%
3. 支付限额:
- 单病种年度限额2000元
- 同时患有多种慢性病的,年度最高限额6000元
三、用药保障
1. 长期处方:
- 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可开具最长12周的长期处方
- 长期处方须由签约家庭医生或专科医师开具
2. 用药范围:
- 慢性病用药范围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医保药品目录中的相关药品
- 建立慢性病用药专项采购机制,保障药品供应
四、经办管理
1. 备案管理:
- 慢性病患者需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 备案需提供相关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
- 备案有效期2年,到期需重新审核
2. 定点管理:
- 慢性病患者可自主选择1-2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慢性病就诊机构
- 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慢性病专科医师和药师
- 建立慢性病患者健康档案,定期随访管理
五、保障措施
- 加强慢性病防治宣传教育
- 完善慢性病筛查和早诊早治机制
- 推进医防融合,提供全周期健康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