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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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门诊统筹有关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门诊报销待遇
1. 提高报销比例:
- 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
- 二级医院门诊报销比例由40%提高到50%
- 三级医院门诊报销比例由35%提高到45%
2. 降低起付线:
- 基层医疗机构门诊起付线由100元降低到50元
- 二级医院门诊起付线由300元降低到200元
- 三级医院门诊起付线由500元降低到300元
3. 提高支付限额:
- 职工医保门诊年度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
- 居民医保门诊年度支付限额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
二、扩大门诊统筹覆盖范围
- 将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纳入门诊统筹范围
- 将门诊检查检验项目纳入门诊统筹报销
- 将门诊中医药服务纳入门诊统筹范围,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三、优化门诊医疗服务
- 参保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 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约人员门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 加强慢病管理,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实行长期处方制度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