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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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的通知
为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起付线
| 医疗机构级别 | 职工医保起付线 | 居民医保起付线 |
|---|---|---|
| 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0元 | 50元 |
| 二级医院 | 200元 | 200元 |
| 三级医院 | 300元 | 300元 |
二、统一报销比例
| 医疗机构级别 | 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 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
|---|---|---|
| 基层医疗机构 | 65% | 55% |
| 二级医院 | 55% | 45% |
| 三级医院 | 50% | 40% |
三、统一支付限额
- 职工医保门诊年度支付限额:6000元
- 居民医保门诊年度支付限额:4000元
四、家庭医生签约优惠政策
参保人员与家庭医生签约的,享受以下优惠:
- 签约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 签约基层医疗机构门诊起付线免除
- 免费享受健康管理服务
五、其他规定
- 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 门诊待遇与住院待遇分别计算
- 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